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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_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最新

ysladmin 2024-07-22
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_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最新       谢谢大家给我提供关于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问题集合。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每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资源和参考资料,以便大家进一步学习
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_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最新

       谢谢大家给我提供关于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问题集合。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每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资源和参考资料,以便大家进一步学习和了解。

1.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4.林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6.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_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最新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市)人民根据城市发展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授权,负责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七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上位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城市停车、户外广告、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审批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已经编制完成的城市设计等相关成果相协调,兼顾保持城市总体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突出国家科技城特色。第十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可以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鼓励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的确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三)酒店、宾馆、商场、超市、商铺、商业广场、展览展销场馆、临时摊区、**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停车场、洗车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五)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消纳场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七)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河道、水域、沿岸绿化、水工建筑,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九)已储备征用的土地由自然和规划部门负责;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人负责。

       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区划,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市人民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驻执法机构。

       市、县(区)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火车站、汽车站、广场、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者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提倡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居民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要街道、桥梁、人行天桥、桥涵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街巷、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庭院以及核定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点、市区铁路沿线、停车场、加油(气)站、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仓储区等,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收储地由属地负责;

       (六)城市水域、广场、公园、游园、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商场、饭店、宾馆、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商业摊点、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无人售货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空中架设的管线和地下管廊,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对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张贴、刻画、涂写、吊挂和堆放物品等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塑料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粪便、渣土等裸露垃圾;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等;

       (五)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市管理体系,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按照区县人民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新闻出版、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第五条 除本规定中已明确执法主体的以外,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及其劳动成果。

       各级人民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商铺、超市、商业广场、展览展销场馆、临时摊区、洗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沿岸绿化、水工建筑,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林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

       市、区县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应当确定具体机构,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制定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区县人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以及运行信息。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应当对门前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动、公益行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方式绿色化行动,提高垃圾分类意识,遵守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八条 各级人民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区县人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扬或者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地、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报刊亭、候车亭、邮政信箱、快递柜、通信交接箱、设备控制柜(箱)、公共自行车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息发布栏(屏)、垃圾桶,空中架设的管线、杆架,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地面、建筑物各类附着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文化**场所、展览展销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店、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区域举办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确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林芝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林芝市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各县、乡(镇)人民所在地、公路沿线集镇、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负责、公众参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投入。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生活垃圾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和进城牲畜管理等。第六条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全面工作。

       公安、国土、住建、工商、交通、林业、食药、卫生、监察、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宣传、司法、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公民参与、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第七条 市、区人民应当鼓励并支持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域,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第八条 市、区人民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规划;

       (三)组织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网格区制度。每个网格区内各单位责任区由所有权人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网格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干道、公共广场、城市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其中处于施工阶段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公共路标牌、果皮箱、垃圾箱、路灯、花池(坛)、灯箱广告等市政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窨井盖的管理根据其用途和市已经确定的管理权限,由其使用者、管理者按照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居住区街巷、住宅小区、开放式住宅点(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由所有权人或者开发商负责,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监管;各单位自建小区,由各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步行街、商业区等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开发商负责,所有权人或者开发商已经委托管理的,由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

       (五)城区内公共水域由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其他相关水域的基础设施由水利、市政等已经确定管理权限的单位负责;

       (六)旅游景区、湿地、公园、公厕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已经委托管理的,由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宗教场所和企事业单位责任区以相临交界线为界,门前墙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由本单位负责;

       (八)各临街商铺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九)征用的发展用地,在未明确使用权人时,由国土部门负责,明确使用权人后,由使用权人负责。

       市、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责任区的管理秩序监督检查。

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和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清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水、痰迹、油污、废弃物;

       (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占道;

       (三)保持立面整洁,做到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拉挂、乱晾晒;

       (四)保持绿化良好,做到爱护树木、花草,无乱圈围、乱种植;

       (五)保持设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六)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和服务信息及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快速处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协调工作机制,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实行路(街)长制。路(街)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所负责路(街)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路(街)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另行制定。第十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商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日向社会开放。临时停车场、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划定并公布。

       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相关活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和举报人,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责任人开展工作,监督其履行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江河堤坝、干渠堤坝道路,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服务单位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厂、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园、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服务单位负责;

       (四)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干渠、排洪沟等城市水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海港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海域以及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有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实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无物业服务且未实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小街小巷、城中村由所在地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铁路、公路、地下通道、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文化**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宾馆、饭店、展销展览会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九)通讯、邮政、物流、供水、供电、供气等场所、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十)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售货亭、户外广告等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由个体工商户负责;

       (十三)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十四)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已收储的土地由收储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好了,今天关于“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