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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生产服务保障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公告_景区车辆管理方法

tamoadmin 2024-08-30
1.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最近这段时间全国很多地区都被疫情所影响,尤其是一些高风险地区,陕西省也在其中。就在昨天,陕西商洛市就发布了最新的管

1.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生产服务保障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公告_景区车辆管理方法

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最近这段时间全国很多地区都被疫情所影响,尤其是一些高风险地区,陕西省也在其中。就在昨天,陕西商洛市就发布了最新的管理措施,并且于8月16日起,全市景区暂停对外开放。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关闭公告

根据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洛市所有旅游景区于8月16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此外,取消一切文旅活动,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管理措施

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肺炎疫情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专家综合研判,商州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从即日起,对商州区中心城区区域实行临时静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区域内人员非必要不外出,交通道路设卡管控,实行通行证制度,严格人员和车辆出入。确因就医需要出入的,由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并做好审核登记。

2.区域内小区(村组)、单位实行静态管理,只保留一个出入口,24小时查控,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来返人员的排查登记和管控措施。所有进出人员落实查证、验码、测温、登记、戴口罩。

3.居(村)民原则上居家生活,“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社区(村)备案。每户家庭每2天可安排1人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到指定地点购生活物资,外出时间不超过2小时。

4.水电气暖、物流等城市运转保障行业,需连续生产的企业,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型超市、水果蔬菜市场店铺、药店、医疗机构正常营业,务必严格通风消杀、扫码测温,实施预约、错峰、限流措施,快递行业实行非接触式配送。上述单位从业人员持单位开具的证明进出居住小区。

5.个体诊所、宾馆、酒店、服装店、餐饮场所、景区、影剧院、、网吧、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等非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场所暂停营业。

6.区域内暂停举办线下会议、活动、论坛、演出、展销促销等,暂停游园、庙会、集市、民俗、广场舞等活动。

7.中小学校、幼儿园继续放,大学、技工学校等实施封闭式管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封闭管理,除承担防疫任务和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工作人员外,均不得外出。

8.各生产经营企业、建筑业对现有在岗员工实行封闭管理,企业外人员不得进入。、养老服务、精神卫生等机构实行全封闭管理。

9.区域内及跨区出租车、公交车、网约车暂停营运(征用的防疫便民保障车辆除外)。

10.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包抓联系安排,除保障机关运转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下沉社区、小区、村组一线,充实基层防控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11.居(村)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组)报告,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瞒报、漏报、迟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2.请广大居(村)民密切关注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阳染者活动轨迹,如有交集,请立即居家不得外出并主动向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告。

以上措施自2022年8月16日8时起执行,至2022年8月19日8时解除。商州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电话:0914-2366907。本公告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未尽事宜另行告知。

商州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8月16日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办公室

(挂信访中心、应急办公室牌子,与党工委办公室合署)

工作职责:

围绕党工委、管委会的中心工作,负责泰山景区内各项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情况,负责信访、应急办公室和便民服务电话等工作,协助领导处理须由管委会直接处理的突发,协调组织重大突发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活动的安排保障及会议的通知、组织和安排;研究拟定办公、文档、保密、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来问来电的收发、传递分阅及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基层单位文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党工委文件、管委会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放、报送工作;具体负责机关值班、车辆管理、接待及接待票证发放管理工作 承办市委、市重大接待任务的服务工作;负责泰山景区内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生活区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办公设施的管理、内部保卫以及户籍管理等有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挂研究室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围绕党工委、管委会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协助领导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安排,负责主要领导讲话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信息工作;具体负责党工委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碰头会议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印;负责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监督、协调、指导泰山景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承办民事应诉工作;负责年鉴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财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财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泰山景区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分配,汇总泰山景区财政决算;负责景区国库的管理;指导景区税收工作,与税务部门共同拟定景区税收,组织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审查建设项目等重大支出的预决算,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及机关、报帐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景区票证的设计、印制、发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购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负责景区内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负责景区有偿使用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管理泰山景区财政支付中心;指导大津口乡的财政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与党工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合署)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组织、人事、劳动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组织、人事、劳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查、考核、奖惩,并提出领导班子配备及领导干部任免、交流等建议;负责泰山景区科学发展、目标考核评价标准的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及乡村的党建工作;负责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及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和保险等工作;负责泰山景区的劳动用工、劳动就业、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障、人事代理工作;负责统战工作;负责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挂世界遗产管理办公室、地质公园管理办公室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建设、土地、房地产、(除文物、水、林业,下同)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景区详细性控制规划及土地利用、矿产保护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对泰山景区周边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泰山景区内规划、建设、土地、房地产、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实施景区土地、土地市场管理和收回收购土地的管理,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乡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决策会的组织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承办景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编制建设项目概算,具体负责施工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审核景区内经营点的选址定点;负责世界遗产和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组织世界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地貌、矿产的监测、保护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文化、文物、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文化、文物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负责泰山景区内的文物古迹、文化遗址等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保护管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负责泰山景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文物、宗教的行政许可;具体负责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文物古迹、文化遗址、宗教场所的安全监督工作;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维修会商规划建设土地局,报办公会或项目决策会审定;组织、指导景区内的文物调查、考古发掘等工作;指导、帮助、监督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员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党工委统一安排,协助做好景区内文物、宗教、民俗等方面的节庆活动;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林局

(挂森林防火办公室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林业、园林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农业、林业、园林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泰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景区内农业、林业(森林、动植物)、园林及水、防汛抗旱、动植物检疫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渔业等农村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制定景区涉及到农林工作的各类规划及水系建设规划、林业生产、绿化美化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所属单位的农林工作,并具体负责农林工作年度的编制;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农业、林业、园林及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及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管理工作;指导景区内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古树名木保护、维护,林业科研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景区内森林防火 林政及森林公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环保局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的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对景区内的景容景貌、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医疗卫生等卫生、环境保护及相应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景区内的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协调或负责景区内和大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等方面的定期监测和管理;指导监督泰山景区疾病控制中心的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济发展局

(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国有资产、经营、物价、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内的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国有资产、经营、物价、交通管理工作;制定景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并组织实施;按照授权和委托,负责景区内经济社会相关事务的行政许可;监测分析景区内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负责景区内经济与社会发展各类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景区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查调度工作;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委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具体负责国有资产收益项目的收益和收缴;监督指导景区内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会商规划建设土地局做好经营点的选址工作,负责经营点的定员、定位、定性工作,具体办理准营证;指导景区内交通道路的规划、建设;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事业局

(挂泰山景区村街管理中心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社会事业发展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具体负责景区内的民政、人口与生育、教育、人民武装、双用共建、慈善、老龄、残疾人、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负责与社会事业相关的文化、科技、体育等工作;管理泰前居委会、迎胜居委会、曹家庄村、南马套村,具体负责所辖村(居)农村工作年度的编制协调相关人大、政协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挂精神文明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的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制定景区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发展的指导性工作,具体负责泰山文化与形象宣传和有关泰山信息的发布;负责机关和指导基层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活动的组织;监督指导景区内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具体负责景区内报刊的订阅;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与党工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景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负责景区内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景区内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市安监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具体负责景区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安全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活动,维护景区稳定;承担景区安委会、综治委的日常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工委

(挂监察室、审计室牌子)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及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在党工委领导下,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责任追究)、政务公开及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党工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优化环境的监督检查和政风行风工作,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受理对党工委、管委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组织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景区内的各项审计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团工委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机关党组织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党组织和基层团组织的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学习、宣传工作;按照《党章》要求,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协助抓好机关党员干部的管理、考核和党员评议工作;指导和组织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员党费和系统内团员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员、系统团员的发展工作,办理退团手续;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妇委会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工会、妇女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景区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落实《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职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基层单位工会、妇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履行工会组织的四项社会职能及妇女工作的相关职责;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上解、管理工作;抓好职工技术创新和劳动竞赛活动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文体活动的组织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第九条 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第十条 旅游景区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旅游景区内砍伐树木、矿、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在旅游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骑行慢道、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