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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管理条例_湿地公园管理条例全文

ysladmin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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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管理条例_湿地公园管理条例全文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解答有关湿地公园管理条例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开始探讨一下湿地公园管理条例的话题吧。

1.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什么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2.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3.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4.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5.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6.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湿地公园管理条例_湿地公园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什么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扩展资料: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参考资料:

华东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江湖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江湖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所辖的东江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是指东江水库和小东江水库;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流域是指东江湖和向东江湖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郴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保护。

       省、郴州市及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 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在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

       第七条 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小东江水库大坝至东江水库大坝之间的水域。

       (二)东江水库大坝至兜率岩岛之间,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南端与对岸磨刀石的连线为界,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北端与东江木材厂集材场1号码头之间的连线为界的水域。

       (三)与上述(一)、(二)项水域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

       (四)兜率岩岛。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东江湖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域。

       (二)与东江湖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除一级保护区划定的区域之外的陆域。

       准保护区的范围:东江湖流域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边界线上应当设置标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九条 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二级标准。准保护区的河流进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土法炼砷、选金、选钨和其他土法选矿,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禁止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电镀、制革、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和放射性物品的生产活动。

       (二)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工业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四)禁止毒鱼、炸鱼。

       (五)禁止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采矿、选矿、冶炼和其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排污量。

       (二)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禁止建设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旅游服务设施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建设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出和处置。

       (五)船舶、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防渗漏的措施。

       (六)客运、旅游船舶必须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存放设施,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收集和转运垃圾、粪便、含油污水的设施。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除水电、供水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露营、野炊和水上体育活动。

       (三)禁止设置加油站和水上商业、饮食等服务业网点。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严重污染东江湖水资源的建设工程和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二)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第十四条 在东江湖行驶的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船舶应当限期改用电力、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网箱养鱼;在二级保护区内开展网箱养鱼,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地点进行。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应当植树造林,优化林分结构,建设生态林业;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采伐一级保护区内的林木;采伐其他区内的林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保护区内的村民保护生态环境,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污染水体。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村民和二级保护区内严重缺乏生产资源的村民,应当统一安排,逐步外迁,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护东江湖水环境的要求制定旅游规划。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九条 东江水力发电、供水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商、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东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东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修编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流入东江湖的主要河流的市、县交界处,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郴州市人民政府和向社会公布。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出界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东江湖流域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补助。

       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东江湖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开发利用经营所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一级保护区边界线上的标牌、界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办禁止性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造成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完善设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贮存设施的,责令改正;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拆除或者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区内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

       (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

       (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

       (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 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

       (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

       (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

       (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建设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标准的,由建设部批准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第八条 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搞好资源监测。

       第九条 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在一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并划定绿线,严格保护。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企业承担。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定期向建设部报告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以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生态环境、休闲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与湿地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生态效益为主,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三)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湿地公园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

       第十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资源破坏,己不具备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条件的,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报请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新批准的四处国家湿地公园

       附件: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

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公园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农(渔)业、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湖泊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等相衔接。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但不符合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态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是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或者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历史文化和宣传教育价值;(四)规划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其中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能保护湿地生态完整性和周围风貌,且规划区内土地权属明晰。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第十二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影像资料、土地权属证明、相关利益者无争议证明等相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水、农(渔)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校的湿地保护专家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湿地公园。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湿地保护工程(林业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湿地公园位于梧州市龙圩区,东至下小河支流石狮河古龙桥,西至连通浔江与苍海湖的环城水系起点河口,南至下小河子村附近山体,北至下小河入浔江口。包括苍海湖、赛塘水库、下小河、石狮河、环城水系,以及下小河、石狮河沿岸滩地、下小河子村和赛塘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内所含山体。

       具体保护范围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广西梧州苍海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

       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件。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以及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湿地公园保护需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因保护湿地公园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第九条 湿地公园是梧州市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参与湿地公园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的保护和建设。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龙圩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以及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确需调整或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编制和批准程序依法进行。

       调整或变更规划不得改变湿地公园性质和减少湿地公园的面积。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各区域具体范围依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保护、培育、恢复湿地、监测及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动。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经营服务等活动。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界碑(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变和挪动保护标识、界碑(桩)。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湿地公园内河、库、塘、池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自然。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及其周边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或间接排入湿地公园。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以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公益性公园。

       其管理范围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第三条 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贵阳特色和功能定位,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公园周边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商业服务设施,带动公园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六条 市林业绿化局是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园容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保护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

       (二)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保护和管理制度,负责公园的游览接待工作;

       (四)负责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公园日常管理中的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等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第七条 市城管、公安、安监、民政、环保、水利等行政部门和两湖一库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明区人民政府、小河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配合做好公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应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九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由市林业绿化局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做好资源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出让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一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设立非公园管理机构,现有的单位和住户,应当依法逐步实施搬迁。第十二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十三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严格限制外来物种的引入,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第十四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第十五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宣传、游览、娱乐和交通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十六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识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第十七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充分尊重生态学原理,从生态学角度出发,明确景观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协调人与自然,景观设计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缓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提高景观的生命力,抵抗力和承载力,建立可持续性的景观系统。

       科学的对湿地景观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形成新的生态群落,重现水天一色,风景秀丽,鱼草丛生,苇路纵横的生态景观。

       百度百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好了,关于“湿地公园管理条例”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湿地公园管理条例”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